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能源汽车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新能源汽车三电核心零部件缺陷等问题建立召回机制,并对新能源汽车召回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通知中显示,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